2025年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pdf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
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至十五条列举了该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是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商业诋
毁行为等11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呈现出新的形态,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反向假冒、比较广告、新型混淆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
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
围内加以规范,以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
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
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如何
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是关键。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
两者的审查部门也不相同,其中的环节不能很好
衔接,导致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这样一来,
一方面容易造成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文字与注册
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从而使他人对经营者及
其商品或服务和来源产生混淆;另一方面,许多
经营者试图走捷径,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企业
的字号或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
费者产生混淆,方便自己更快抢占市场份额,使
得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
从中牟利。
但是,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同行为目前在我国
并不是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如《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实施办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等都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
于立法科学性的缺乏与疏漏,致使实践中仍存在
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缺乏高层次的统一立法,
导致各部门“分而治之”的现象,难以避免商标管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林则徐
理部门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的职权冲突与
责任推诿;另一方面,立法缺乏科学性,操作性
不强。近年来,此类纠纷也不断出现。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
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
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
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
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
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
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
售、商业毁谤。
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
等,以使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