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电站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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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一级水电站导流洞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1978)》、《水利水电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1988)》、《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198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DJ249-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编写目的旨在规范各方履约行为,明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目标控制提出的要求,促使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对合同目标保证的义务,促使工程承建合同目标更优的实现。
1.3 本细则适用于锦屏一级水电站导流洞进出、口的土石方明挖工程项目。导流洞进出口锚喷支护、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以及工程管理常用标准化用表格式等,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 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前,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编制放样测量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 明挖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一份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布置);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措施,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内容参见附表);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它必须报送的材料。
2.5 在明挖工程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建单位应编制一份钻爆作业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钻爆作业计划应包括:
⑴ 爆破孔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⑵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⑶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⑷ 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⑸ 爆破参数试验。
2.6 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内容参见附表);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它必须报告情况。
2.7 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作出批复或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 除非接到的批复意见或审签意见单,批复意见或审签意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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