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河流水生态完整性修复和调控技术导则》编制说明.pdf
《长江流域河流水生态完整性修复和调
控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编制背景
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承载着中国数亿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生态系统健康
是当今最紧迫的问题。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文件强调要加强长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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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生、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该文件指出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
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长江流域横跨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区,共计19个省、市、自治
区,是中国最大的河流流域,世界第三大流域。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一直以来受
到人类活动的损害,包括水域污染、生境破碎化、部分河湖水生态功能退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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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消失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已成为水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
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生态修复、保护和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
第二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前提是坚持生态
优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逐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透支问题。
这就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
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2021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
—2025年)》印发,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政策依据。同年,我国
首部流域性综合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将长江流域视为
一个有边界范围的空间,确立了具有空间特点的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管控的法
律制度。同时,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长江流域生
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长江流域是
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其水生态完整性的修复和调控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通过制定和实施水生态完整性修复和调控技术导则,可以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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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
康。
由于长期的人类活动以及生产生活的需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的重大问题。目前长江流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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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长江流域环境的治理不单单是
水质环境的改善,涉及到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环境生态工程、监
测与评估技术等多领域技术的协同修复治理。传统的修复目标是针对特定问题
(如水质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栖息地破坏等)进行修复,恢复到某个历史状
态或达到某个特定的标准,修复理念是强调解决问题和短期效果,关注特定指标
的恢复。与传统修复理念不同,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在于维持和恢复水生态
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过程,使其能够自我维持和抵抗外界干扰,实现长期的
生态健康和稳定,其修复理念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期性,关注生态系统的
自我调节能力和恢复力。目前国际上对水生态完整性达成的共识是将“水生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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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完整性”归纳为物理、化学和生物三个方面的有机整体。然而目前在这一
领域,尚未形成一套明确的技术方法。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修复或
调控技术方法,意义重大。
1.2与本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际国内标准等情况
目前,与长江流域生态和环境治理的标准涵盖了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
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水环
境质量标准方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2022);污染物排放方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生态保护和生态修
复标准方面,《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