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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房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关
(一)凡进入我市销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设备安全保险装置等有关材料报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登记。购买未办理登记企业产品的,市安监站不予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 产品合格证;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的单位应持本单位安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资质告知登记,凡未办理资质告知登记的安拆单位,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拆工作。
(四)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或工程所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8、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9、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安装工程及基础工程验收资料;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3、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严格起重设备淘汰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
5、对起重设备制造厂家未明确产品使用年限的,根据《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95号)的规定,下列起重机械在建筑施工现场实施限用管理:
(1)塔式起重机限用范围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且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限用范围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井字架限用范围
其限用范围参照SS型施工升降机标准。
以上超过年限的起重机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并出具评估鉴定证明后,可在鉴定的延用年限内继续使用。
二、加强对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管理,明确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
1、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否则不得继续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2、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3、出租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购的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使用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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