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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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联合合收收割割机机驾驾驶驶证证业业务务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 《联
合收割机及驾驶人 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 全监理机构 (以下简称:农机监理
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
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
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
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
息,同时签注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 《联合
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 (4张)、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身体条件证明》 (以下简称 《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
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
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
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 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
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 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
考试后应当在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 (以下简称 《考试
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
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 目一考试
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 《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
考证明》 (以下简称 《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 《准考证
明》,预约科 目二、科 目三、科 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机型代号为T)的驾
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
预约联合收割机科 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
人,考试后应当在 《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
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后,收回 《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
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身体条件证明》。
4. 《准考证明》。
5. 《考试成绩表》。
6.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
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
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
交的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 《联合收
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 《身体条件证明》记载
的内容录入。
(六) 《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
入。
(七) 《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 日期:按照制作 《准考证明》
的日期录入。
(八) 《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 日期:自 《准考证明》有效期
起始 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 日
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 目考试 日期:按照各科 目考试合格的对应 日期分别
录入。
(十)各科 目考试成绩:按照 《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 目考
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 目考试员:按照 《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 目考
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
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 日期:按照制作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日期录
入。
(十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 日期:按照初次领证 日
期录入。
(十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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