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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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033-2016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017年3月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及引用文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常用术语
四、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五、计量标准的考核程序
六、计量标准的考评
七、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八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九、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十、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
十一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十二、现场实验结果的评价
十三、计量标准的溯源和量值传递框图
十四、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十五、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
十六、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计量标准考核的必要性
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国家对一些重要的计量标准实行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
计量标准不仅要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还必须满足国家法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1 《计量法》第六、七、八条及第九条
2 《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及第十条
3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技术依据
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 相应项目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3 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
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司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计量标准考核的有关情况
我国有国家计量基准183项,
国家一级标准物质2185种,
国家二级标准物质6836种;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6944项,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48625项;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人员数45777,
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数17175,
授权的其他单位检定人员数15666;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2157个,
依法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1673个。
( 截止到2015年 12月31日);国际上对计量标准管理的情况;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修订说明;新版本的主要变化;3 完善了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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