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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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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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
1、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
3、鉴定受理。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4、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5、鉴定书的出具。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若因承办人校对错误或私自篡改复核人意见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鉴定书出具时印章加盖和装订工作由鉴定所工作人员完成。
6、对需回避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员应主动自行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决定承办人是否回避;若确因承办人应回避而不回避或承办人不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7、若因承办人在承办鉴定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贿或变相索取钱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无论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一旦经鉴定机构查证属实,除全额追偿索取钱物、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辞职或解聘。
8、关于鉴定错误与否的认定,从受理的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等方面综合认定,由鉴定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xx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审查认定。
9、对鉴定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上报市司法局。
二、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1、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1)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2)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3)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2、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5、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6、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生效。
三、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制度
1、本鉴定机构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员报请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
借阅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档案室进行。
3、抄录、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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