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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
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
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
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
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
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
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
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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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
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
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
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
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
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
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
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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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
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
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
内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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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