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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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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

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

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

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

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

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

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

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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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

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

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

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

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

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

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

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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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

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

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

内容。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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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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