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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的土建设计规范
篇一:DL 5022-93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stipulation for the design of civil structure of thermal power plant
DL 5022—93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 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办(1993)132号
我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西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对原局标准《火力发电厂土技术规定》(SDJ64—84)进行了修订。经部审查通过,现批准为电力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DL5022—93,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局标准SDGJ64—84同时作废。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归口,由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归口单位。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600MW新建或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
对于改建和其他机组容量的发电厂,可参照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变电构架可参照《35~500kV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并结合发电厂的特点制定的。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结构设计应满足强度、稳定、变形、抗裂及抗震等要求。
结构布置应与工艺密切配合,应尽量按照统一模数制进行设计,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以提高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水平。
1.0.5 结构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密切配合施工,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布置、新结构、新材料。
1.0.6 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及工作效率。 1.0.7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荷载 2.1 基 本 规 定
2.1.1 发电厂一般建筑的设计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应按本章的规定采用。发电厂特殊结构的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应按本规定有关章节采用。本规定的荷载,系指建筑结构设计中的荷载标准值。 2.1.2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2.1.2.1 永久荷载(恒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如结构自重、土压力等。
2.1.2.2 可变荷载(活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其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如楼(地)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及雪荷载等。注:作用在厂房结构上的设备荷载和管道荷载(包括设备及管道的自重,设备、管道及容器中的填充物重,按活荷载考虑)。
2.1.2.3 偶然荷载: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的荷载,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2.1.3 一般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
原(粉)煤斗中的煤(煤粉)、除氧器、工业水箱、粗(细)粉分离器、高(低)压加热器等设备荷载及管道荷载,其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3。
2.1.4 荷载效应组合除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执行外,另补充规定如下:2.1.4.1 主厂房框排架的荷载效应组合可采用下列简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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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六式中 G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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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面活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当活荷载标准值小于4kN/m2时取1.4;当活
荷载标准值不小于4kN/m2时取1.3;
计算主框架用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按本规定表2.2.2采用;
Qik——设备、管道活荷载,包括煤斗中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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