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作业用仪器送审表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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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表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中央各主管機關(部、會、署)及其所屬各級單位為執行經常性業務,擬列入下一年度歲出概算申購單價500萬元以上作業用儀器,均應填寫「經常性作業用儀器送審表」(以下簡稱「送審表」)。
專案研究或科技計畫用儀器及資訊設備均不屬本審查範圍。
送審表須經申請人、申請單位主管、會計主管及機關首長簽章後,陳送主管機關(部、會、署) 審核定各送審案優先順序後,主管機關繕造儀器彙總表連同儀器送審表核轉國科會審議。
送審表為書面審查重要依據,申請人應審慎翔實填寫表內各欄,並檢附必要之附件,例如:估價單、操作特殊設備合格證書、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或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若申請機關預期所申購儀器於所屬機關中之使用總時數未超過可使用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請附上詳細對外開放的計畫書,包括預期可使用該儀器的其他機關、開放其他機關使用的時間、方式、管理等項目之詳細計畫。
審議結果為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各機關儀器購置預算之重要參考,務請各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度之2月28日前,將次年度欲申購儀器之審查表按時彙轉,以免延遲送審導致權益受損。
每一送審案原則上敦請3-5位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視個案性質酌增審查委員人數;必要時召開複審會議審查。
審查委員參酌主管機關(部、會、署)初審核定之優先順序並考量:
(1)儀器購買的需要性;(2)人員配備的充足性;(3)儀器型式的適合性;(4)儀器價格的合理性;(5)置放環境的正確性等,建議該案之經費及優先順序。
歷年來影響送審案審查結果之主要原因:
(1)送審表填寫欠詳(包含簽章不完整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優先順序)。
(2)購置理由不充份。
(3)儀器規格項目欠詳或未檢附估價單。
(4)目前人力不足,未提列可行之人員訓練計畫。
(5)購置特殊儀器 (如放射性儀器),未詳述合格操作人員資料。
(6)放置環境條件不符,未提列可行之改善措施。
經常性作業用儀器指供量測、控制、檢驗、分析、醫療診斷或教學研究用之儀器,請惠填本表。(電腦、事務機器及工作母機不列入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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