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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突规定》加强瓦斯治理(第二部分)20170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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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一、学习理解《防突规定》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三、加强瓦斯管理工作 第二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部分 全面学习《防突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体现了防突工作相关规定、标准的统一。贯彻落实《防突规定》是进一步全面加强防突工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在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防突工作发展进步的实际,在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体现了工作要求的连续性。同时对《防突细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做了调整,增加了新规定、新标准。 永煤公司矿井情况 本部5对矿井:陈四楼、车集、城郊、新桥、顺和 省内20对矿井:禹州5对:吕沟、云一、云二;枣园、富山; 永登2对:丰登、丰阳;瑶岭矿 永华3对:一矿、二矿、嵩山矿; 龙门2对:龙门矿、常村矿;龙王庄矿; 安阳鑫龙:主焦矿、红岭矿、大众矿、龙山矿、果园矿、铜冶矿; 贵州16对矿井:五凤矿、五凤二矿、石桥矿、龙华矿、菜子田矿、普兴矿、黑桃矿、黔金矿、安顺矿、发祥矿、轿子山矿(新井、平桥井、斑鸠山井) 、新田矿、高山矿、糯东矿 新疆4对矿井:众维、音西、龟兹、潘津矿 内蒙1对矿井:马泰壕矿 共46对矿井,其中突出矿井15对,高瓦斯矿井12对,局部高瓦斯区5对,低瓦斯矿井15对。 新兼并重组矿井若干对:分布在禹州、登封、安阳。 《防突规定》共7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是煤矿企业、有关单位的防治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工作。 对防突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有: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设防突机构,健全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措施要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防突工作原则 1.防突工作的基本原则: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 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 充的原则; 这也是《防突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 2.采掘作业时的防突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这是必须树立的一种信念和意识。 发生突出时的指导原则:立即停产、立即分析、查出原 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    井田地质报告: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新建矿井鉴定:0.3米以上煤层都要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建井期间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生产矿井鉴定:有煤层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兆帕的矿井要立即对煤层进行瓦斯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    本节对突出煤层单项指标临界值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要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移交生产要通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要做好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使开拓、抽采、开采保护层与突出煤层开采比例协调。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工作面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掘作业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禁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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