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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72-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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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06.72-2003八EC60335-2-75:1998 oli 舌 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75: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及 其增补件 1(1998)。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 求》(eqvIEC60335-1:1991及其第一增补件)配合使用。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青岛澳柯玛自动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奇迪集团、杭州斯迈 特电器公司、先锋集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陈克伟、曾广峰、周奇迪、钱瑞林、姚国宁。 GB4706.72-2003/IEC60335-2-75:1998 IEC前 言 U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范围内的标 准化组织。IEC的宗旨就是促进各国在电气和电子标准化领域的全面合作。鉴于以上的目的 并考虑到其他活动的需要,IEC还出版国际标准。整个制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来完成。任何 对此技术问题特别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制定工作。根据 IEC和 ISO两组织 达成的协议,它们在工作上有着密切的协作关系。 2) IEC有关技术问题的决议或协议是由所有对此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 会制定的,并尽可能表述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 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规则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委员会所 承认 。 4)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希望各国委员会在本国情况允许的范围内采用IEC标准的内容 作为他们国家的标准。IEC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有差异的,应尽可能在本国标准中 明确地指出。 5) IEC规定了表示其认可的无标志程序,但并不表示对某一设备声称符合某一标准承担责任。 本标准是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的安全”制定的。 本标准组成了IEC60335-2-75的第一版 本标 准是 以下述文件为基础的 。 FDIS 表决报告 61/1652/FDIS 61/1784/RVD FDIS 表决报告 61/1482/FDIS 61/1523/RVD 有关本标准表决情况的更进一步的材料可从上表的表决报告中查找。 本标准要与IEC60335-1的最新版本及其增补件一起配合使用。本标准是以IEC60335-1;1991的 第三版为基础的。 为了转化成“商用自动售卖机的安全要求’,这一IEC标准。本内容对IEC60335-1的对应条款做了 补充和修改。 如果 第“一部分”中的某特殊条款在 第“二部分”中没有提及,则 “第一部分”中的该条款可以合理地 使用。如果在本标准中标明“增加”、“修改”或 “代替”,则 第“一部分”中对应的内容都要做相应的修改。 注 1在本标准中采用下列印刷体: 一 正文要求:印刷体。 一一试验规范:斜体 — 注释内容:小写印刷体。 在第二条中对黑体字给出了定义。当 “第一部分”的定义涉及到形容词时,形容词和所修饰的名词也要用黑体字 注2:对于 “第一部分”中增加的分条款和图应从 101开始编号 在某些国家中存在下列差异: - 6.1:对于室内使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150V的器具允许是01类器具(日本)。 - 11.7:规定售卖循环次数以确定试验的时间(美国)。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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