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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木工板购销合同.doc

发布:2017-05-30约4.06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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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木工板购销合同 篇一:细木工板销售合同 细木工板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HQ-201106-3 卖方:丰城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细木工板的质量要求为 第三条、价款 细木工板的质量要求为: GB/T5849-2006 合同总价款:人民; 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后生效/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约占合同金额的10%);货到货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根据工程进度及工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材料质保金三个月。 第五条、交货期限 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视公路运输服务安排后再行沟通,具体时间必须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之间。 第六条、细木工板的运输及交货地点 1. 细木工板运输由卖方负责装货,卸货由买方负责,装卸中人员受到的损害及造成的损害由各方自己负责。 2.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3.运杂、保险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4.交货地点:买方仓库,到达交货地点前的风险由承卖方承担。 5 .装卸人员必须遵守卖方的安全规定,装卸车过程必须听从卖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及安排。 第七条、细木工板的验收 验收方式:抽样验收方法/由买方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制定。 验收时间:货到货场通知买方接收的两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对细木工板进行验收。 2.按合同约定支付细木工板价款。 3.若所需细木工板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将变化后的各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4.其他:无 。 卖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细木工板。 2.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细木工板。 3.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的交付地点。 4.交付细木工板时提供材质证明书和数码单、细木工板出厂质量证明书、细木工板试( 检) 验报告单、合格证等壹式份。 5.其他:无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买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赔偿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细木工板价款,每延迟一日,应偿付买方延期付款总额的0.3% 罚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 。 卖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细木工板,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3%罚金,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在买方催告后5-10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细木工板,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若买方同意利用, 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卖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3%计算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买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买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买方需要而卖方不能交货,则卖方应付给买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5%的罚金。在买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凭证的,买方有权拒收未提供凭证的细木工板,同时,卖方应支付未提供凭证的细木工板价款的 0 %违约金。 第十条、售后服务及质保要求 1.若因设计变更等非买方原因造成材料过剩,买方在保证材料质量的情况下,卖方应按退货时市场价格收回多余材料,但不超过材料总量的10%; 2.其他:无 。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双方可选择向南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相同法律效应,买方两份,卖方两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冯向阳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江帆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64070154700001010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丰城市丰源工业园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331100 *签订时间: 2011年7月 日 篇二:木材购销合同模本 木材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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