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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国家赔偿.ppt

发布:2018-03-30约4.08千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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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专题讲座 讲座要点 一、何谓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 五、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何谓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修正案:(2010年4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3、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追偿(分为行政追偿与司法追偿)、公有设施损坏赔偿、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审判中的赔偿(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主体要件 (二)侵权行为要件 (三)损害事实要件 (四)因果关系要件 (一)主体要件 ——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侵权行为必须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 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赔偿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赔偿 案例1 (二)行为要件 ——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 。 排除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案例2 公民 个人身份 个人行为 个人责任 双重身份 国家 工作人员 公务身份 公务行为 国家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 作为违法 违法包括: 不作为违法 案例3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现实存在的损害。 2、所受损害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非法利益的损害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例如,违章建筑、非法所得等均不受保护。 (三)损害事实要件 ——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要件   ——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相对人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我国《国家赔偿法》认定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案例4 排除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情形。 案例5 生命健康权 人身权 损害的范围 (合法权益) 自由权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财产权 直接损失 征收、征用、没收、吊销许可证等 三:国家赔偿范围的界定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责任原则)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如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改判无罪,国家不赔,但被羁押过除外)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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