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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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的范围:
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均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
(一)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
7.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延续的除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6.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
7.《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1);
8.《辐射安全监管表》(附件2);
9.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报网址/),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核资料后,分别在放射源安全监管表上出具意见。其中向省环保厅提出延续申请的,还应当征求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延续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准予延续。
(四)本次延续准予,不得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中的证书编号、活动种类和范围以及辐射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
(五)、延续备案
各市环保局按照授权的范围,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行准予延续,并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延续准予情况报省厅辐射处;因放射源收贮或射线装置报废后,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属于省厅授权各市权限范围内的延续申请,各市要将变化情况一并报省厅辐射处。
(六)、特别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一)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
(二)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的;
(三)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四)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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