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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的法制途径.ppt

发布:2016-10-20约4.38千字共5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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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时说,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在第一时间到群众中间倾听群众呼声。深层次的原因是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 忧民之忧者, 民亦忧其忧。” 儒家以民为本思想: 以百姓的快乐为自己快乐的人,百姓也会以他的快乐为快乐; 以百姓的忧愁为自己忧愁的人,百姓也会以他的忧愁为忧愁。 四是矛盾纠纷处理过程趋于难缠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突出。 个别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有些当事人私心太重,法制观念又淡薄,遇到事情的时候抱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想法,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纠缠不休。 盘根错节 (一)群众中“信访不信法”现象仍然突出 7.民间调解作用趋小。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村委会干部、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不愿再干吃力不讨好的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受宗族、乡情等因素影响,在工作中不敢管,也不会管,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组织调解 从大量的群体上访、闹访案件中不难看出,当前基层社会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群众“信访不信法”。出现问题后,群众不找司法机关,而热衷于上访、群访,以求通过大闹取得大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基层群众及外来工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懂得或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二是部分基层群众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间长、成本高,难以满足利益诉求,希望通过上访、群访、闹访获得更大利益。三是一些地方基层司法部门公信力不高、干部素质不强、法律权威未真正树立,加上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思想较重,有些甚至干涉执法部门正常执法和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群众对通过诉讼保障权益认可度不高。四是部分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守法,不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往往奉行“花钱买平安”等权宜治理方式,使“信访不信法”现象愈演愈烈。五是行政处理与司法解决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存在法院终审案件后仍上访不断,领导接访后对这部分案件仍签字要求继续处理,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权威,客观上助长了“信访不信法”。 六是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 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社会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即使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这是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所决定的。 古人云:“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河流你只能疏导,而不能去堵,堵的话暂时平息事端,但会造成更大的隐患,一旦发作就不可收拾。” 怨气释放 社会兴旺 三、农村社会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二)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 (三)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 四、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的法制途径 (一)加强农村普法工作 培育农村法治文化 (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四)加强农村基层司法所建设 1、 培育法治型基层领导干部 ★提高法律素质,做到学法用法 (一)加强农村普法工作 培育农村法治文化 “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保证自己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内工作 1、掌握并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并要在其职责范围内活动。 《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 《婚姻法》 《民法通则》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侵权法》 《继承法》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0条规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加强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步形成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生活靠法律规范,纠纷靠法律解决,权益受侵害时依法维权. 人民调解使我们省时省钱,谢谢! 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应该做的! (二)完善基层公民调解制度 三调结合 一要加强人民调解 二要加强行政调解 三要加强司法调解 采取多种方法和解矛盾纠纷,做到“三调结合” 解决矛盾的切入点: (1)注意控制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依据当事人的情绪来决定调解节奏。 ?(2) 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调解,保持法律是否许可这个底线。不论是认识或不认识都要公平相待,依法进行说服工作。 (3)摆正作为调解员的位置,不带任何先入为主的观点,就事论事打了盆说盆,打了碗说碗。 ?(4)引导着当事人围着我们的观点走,不能被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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