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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ppt

发布:2025-01-20约9.47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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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健康监护:[释义]义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职业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艰苦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与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健康监护检查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生部2007-10-01实施[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04030102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安排了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及医学观察。(要求监督人员要熟知现场有害物质的种类、强度或浓度、接触方式、工种几接触人员数、生产过程几运转情况等)健康检查是否规范,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检查体检周期、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有服务资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01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0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主要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32141四,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条款2《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执行]3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0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0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罚五万以上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2324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或用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五万以上三十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扑如哺乳期女工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者作业的。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10—3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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