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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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编 制 财务部 审 核 批 准 张顺利 文件编号 SLJZ-009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18.06 页 数 共 20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完善内部牵制程序,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管理的各部门。
第3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及其下属管理的各部门财务部是开展公司财务核算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4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5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方法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6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办理相关会计事项。
第7条 为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应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具体的成本核算规程和方法,核算规则和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8条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设置三类记账凭证,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付原始凭证外,财务人员在办理企业会计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并将记账凭证打印及粘贴在原始凭证上。
第9条 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审批人的签字手续必须齐全且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10条 会计凭证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所属年度月份、记账凭证起止号码、号数和单据张数,由装订人员和有关财务人员签名或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然后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11条 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第12条 每月月末,由主管会计人员或财务负责人根据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记录编制月度会计报表,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报送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税收、银行等相关业务单位或部门。
第13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14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对企业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15条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或库存款项不相符时,无权擅自作出处理,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请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
第16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将其所经管的会计资料以书面形式交与接管人员,双方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项核对验收,无误后在书面交接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监交人亦应同时签字或盖章。
第17条 建立内部稽核程序,设置稽核部门、人员或岗位,明确稽核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职业纪律、工作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做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18条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进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三章 财务核算方法
第19条 货币资金(含外汇)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纪律执行。同时,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明确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20条 合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库存限额及备用金管理,明确银行存款的结算纪律,严格控制支票的登记、领用、签发、报账、核对,清查各个环节,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银行结算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21条 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并要建立经常性清理程序。信用卡的开户必须严格控制并规定持卡人的责任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22条 会计年度内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按发生当日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后入账,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银行结汇、售汇的汇价折合人民币与记账汇率折合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第23条 收到投资方以外币投入的出资额时,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如合同未作为约定的,按照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入账,如银行存款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由于折合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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