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卫生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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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1安全、卫生规定
1.1安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0.0.9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生
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
方面找
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
报有关
部门。
1.0.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1.0.5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
要悬
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0.15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
人员。
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
人员一
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
进入现
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1.0.16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
施。
2.1.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
业病症
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6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
空高处
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
安全帽。
2.1.8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
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2-1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
承包户
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确定。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
护系数)见表5-3。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2.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
用
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
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
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
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
房应不小于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
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
车等
运输爆破器材;
8.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卫生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4.1.7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
道。含
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
取净化
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
高允许浓
度应分别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