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起重设备委外修理管理办法.doc
选矿厂起重设备委外修理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加强选矿厂起重设备修理的管理力度,确保选矿厂起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选矿厂起重设备修理的管理
3.主管部门
选矿厂机动能源室
4.职责
4.1设备副厂长、电气主任工程师负责起重设备修理的组织和领导。
4.2机动能源室负责起重设备修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4.3委外维修单位负责选矿厂起重设备(委保合同内)的日常检查、润滑保养及修理工作。
4.4各生产工段负责辖区内起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申报及维修过程督促工作。
4.5电仪工段负责起重设备故障(电气类)的日常审定工作。
5.管理内容及程序
5.1维修申报程序
5.1.1各生产工段负责向维修单位负责人申报辖区内所需修理的起重设备;并做好维修过程的督促工作及维修记录。
5.1.2维修单位24小时必须有人员待命,保持通讯工具畅通,随叫随到,0.5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故障;并做好维修相关记录。如需更换零部件,必须向机动能源室提出申请,等机动能源室确认后方可更换;并把更换下的废旧零部件交予机动能源室供应组统一回收管理,供应组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5.1.3机动能源室在接到维修单位的通知后,必须派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确认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换(如需工段配合的,及时通知相关工段)。做好维修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做好相关维修记录(含零部件更换记录)。
5.1.4维修单位每月根据行车状况报备件材料计划分别交至各工段,各工段做月备件计划、月材料计划时纳入汇总至机动能源室,工段的月备件计划、材料计划须注明行车使用。维修单位报备件计划、材料计划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报准型号,备件、材料必须是计划在半年之内需使用的,如备件到货后一年尚未使用或型号不准确,考核维修单位200元/件。
5.1.5维修单位从工段或材料间领取备件材料,领取的备件材料工段有记录,并与实际一致。若抽查发现维修单位领取材料备件后未使用,考核维修单位200元/次。
5.1.6当中晚班和休息日出现起重设备故障,必须及时修理且需更换相关零部件时,维修单位向机动能源室提出申请后,由机动能源室通知责任工段负责确认并做好记录后,维修单位领取备件、材料先行处理,并由机动能源室于次日负责确认后,将更换下的废旧零部件交予所属工段统一回收管理。
6.考核
6.1各责任工段和机动能源室未按程序进行维修及未做好相关记录者,扣罚相关责任工段或机动能源室50元/次。
6.2维修单位未按程序进行维修及未做好相关记录者,扣罚维修单位50元/次。
7.本办法解释权属机动能源室,修改权属选矿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