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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及责任相适应原则.doc

发布:2017-08-28约2.2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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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及责任相适应原则摘 要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自古就有所体现,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又融入各部门法,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 法律责任 罪责均衡 罚当其罪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66-01 一、含义和内容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中的一种,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对违反法律者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当,因此有的学者又称为“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它通过惩罚过错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警示其他社会成员,从而实现法律的目的。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点:首先,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当与过错行为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过错行为危害程度不同,也就决定了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其次,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应当与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责任承担就应有所不同。再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行为人平时的品行、事后的态度等,都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影响。以上三点应全面衡量,不能偏废任何一点。 二、历史演进 过错与所承担的责任应当相适应思想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源于人类朴素的正义观念。当时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人类只能从最为简单的外在形态上评价犯罪损害,以同态复仇的形式表现出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以命抵命”,是同态复仇的基本方式。当然,这只是在平等的人之间,如不平等,所受惩罚就会有很大差别。 在奴隶社会后期,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观念和立法被打破,逐渐被统治者所抛弃。中国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西方教会法的异端法庭“纠问式”地审判,对于什么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任凭国王和法官随心所欲。“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的重刑思想曾起着重要作用,“礼法”社会掩盖下的残酷惩罚比比皆是。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开始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民主、自由、法治对封建社会思想冲击甚大。他们反对封建专制,猛烈抨击司法专横;大力倡导罪刑法定、司法平等和罪刑均衡。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犯罪与刑罚》中,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对以后此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借鉴。 之后,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移植,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也随之在各部门法中体现出来。 三、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公平更为法律所推崇,以三大部门法为例。 在民法中表现为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注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参加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但这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均衡是自主自愿,又不违反强行法,就不能认为违反公平原则。 在刑法中表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选择何种刑罚要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即罚当其罪,罪罚相当,罪刑相称。 在行政法中表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两者发生冲突,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它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 四、实施中的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或违约的过错行为多种多样,客观情况千变万化,主观心态更是难以琢磨,很难让每一起案件的过错和责任承担完全相适应。我们只能不断努力,在立法和司法中去完善,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办案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当中。 在立法上,要不断完善过错惩罚体系。责任的承担在立法上应根据过错的性质和轻重而分类,处罚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确立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先前制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足之处逐渐体现,此时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基本法律的立、改、废。 在司法上,要以法为根据,准确灵活地运用。这不仅要求应透彻理解各项法律条款,还要保证证据的充分、可靠,并且要坚持司法公正,秉公执法。在具体案件中,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分析案情,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即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才能真正贯彻到实际中,体现在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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