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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的中期报告

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手段。为了保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本文将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并对差异进行分析。

一、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

1.法律适用范围

中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而美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州和地方政府通常有自己的采购规章。

2.采购文件公告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告,美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联邦商业机会网站上公布公告。

3.投标人资格审查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复核所有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而美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必须满足法律和采购规定的所有要求,否则可能被拒绝。

4.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通过评审确定,通过竞争确定或通过协商确定。而美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供应商必须是最具优势、最低价、或者最优价和技术综合得分的投标人。

5.合同签订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需要先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合同将被取消。而美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6.采购安全保障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有保障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等特殊要求,应当采取必要的专用或专门的采购方式。而美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保障在采购中应考虑。

二、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差异分析

1.法律适用范围不同

中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涵盖了更广泛的范围,而美国政府采购法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

2.采购文件公告方式不同

中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告,而美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在联邦商业机会网站上公告。这是由于两国公告平台不同的原因。

3.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同

中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复核机制,而美国政府采购法则对投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中国政府采用了多种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而美国政府采购法则注重综合得分。

5.合同签订方式不同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美国政府采购法则强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6.采购安全保障不同

中国政府采购法注重保障国家安全,而美国政府采购法则要求在采购中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

三、结论

两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都致力于推动采购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财产安全。我们可以结合两国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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