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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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导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经财政部(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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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经财政部(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业务参与方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牵头制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中央国库现金流量进行预测,经与乙方协调后向乙方签发每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
(三)对丙方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对丙方到期未还款的质押国债进行处置,并以本协议作为乙方进行国债处置的授权依据。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在确认丙方中标结果和国债质押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向乙方开具划款指令;
(二)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和回收情况,作好相应中央国库资金账务记录。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牵头制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二)具体组织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工作;
(三)对丙方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招标结束并对中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对外公布中标结果;
(五)根据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中标结果,办理国债质押手续,监督国债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对丙方到期未还款的质押国债进行处置。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甲方签发的操作指令,于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对外发布招标通知;
(二)根据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中标结果,监测丙方国债质押情况,及时将国债质押结果通知甲方;
(三)根据甲方开具的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于招投标当日下午向丙方划拨存款资金;
(四)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从丙方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同时为丙方办理质押国债解押手续;
(五)按时向甲方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单据及报表;
(六)负责维护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业务操作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操作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丙方权利:
(一)参加2012-2014年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及竞争性定价过程;
(二)按中标结果及时向甲方提供足额可流通记账式国债作质押后,获得相应金额的存款资金;
(三)可自行选择质押国债券种,在未自行选择质押券种时,按照中标结果和国债质押比例根据系统默认顺序进行国债质押;
(四)在按时归还存款到期本息后,要求乙方解除所质押国债;
(五)优先参加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改革工作;
(六)参加甲方、乙方组织的各类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分析座谈会,提出改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丙方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开户和账户信息预留手续(作为拨款核对依据),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收款账号;
(二)按照招投标规则参加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投标;
(三)根据自身中标数量,于招投标结束后一个小时内按规定比例向甲方质押足额、有效的自营可流通记账式国债;
(四)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到期日,将存款本息按规定路径归还中央总金库;
(五)接受甲方、乙方的监督和检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报告,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及时签发划款指令,造成乙方滞划存款资金,以该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定期存款到期应付利息中支付;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解冻丙方质押的国债,乙方应以未解冻国债对应存款本金为计息金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三)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按规定质押足额的可流通记账式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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