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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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三节 生产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生产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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