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pdf
编号:CTS0-2C612
-亏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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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CAAC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千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
据库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a.本CTSO所规定的机载航空数据是指用千支持导航、飞行计划、
地形感知和其他用途(如导航数据、地形及障碍物数据以及机场地图
数据等)等航空应用的数据。其他用途可能包括新颖航空应用(如动
态电子航图等),此类应用的数据质量要求与预期功能可能需要制定
新政策或问题纪要。各类机载系统和设备为了匹配特定机型所用到的
软件编程引脚(用于可选项软件)、配置文件、航空器个性化模块、
注册表、参数数据项或查找表(即各类机载系统的数据库),不适用
于本CTSO。
b.本CTSO适用千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本CTSO是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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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数据生产流程、质量管理和数据质量的要求,按本CTSO批准的
生产流程及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数据更新无需另获局方批准。数据处理
流程、质最管理系统及数据处理工具的重大更改,需要向局方报告,
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管理要求
a.CTSOA类别
按本CTSO获取的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CTSOA分为
1类CTSOA和2类CTSOA两种类别。
1类CTSOA基于航空数据供应商和其客户(通常为航空电子设
备制造商)之间商定的数据要求。1类CTSOA确认数据供应商所交
付的航空数据满足本CTSO的要求,但不对这些数据与航空器系统或
设备的兼容性进行确认。1类CTSOA确保生产航空数据的流程符合
本CTSO的要求,适用于数据供应商、运营人/最终用户、航空电子
设备制造商,或其他单位。1类CTSOA与具体审定项目(如型号合
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设备CTSOA)或设备型号无关。数据质
量要求可以由航空数据供应商定义并由其客户接受,也可由数据供应
商与其客户共同协商确定。
2类CTSOA确认数据供应商所交付的航空数据库满足本CTSO
要求,并且与特定航空电子系统兼容,以支持其实现预期功能。2类
CTSOA确保数据要求与所安装的系统或设备兼容,将通过列出相关
设备来确认其与支持预期功能的数据质量要求的兼容性。最终用户可
以在数据库运行审批流程或经批准的维修方案中使用2类CTSOA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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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据库完好性的证据。2类CTSOA只适用于列于该CTSOA的设
备,申请人负责识别使用相关数据库的所有设备。
2类CTSOA适用设计批准(TC/STC/TSOA/设备CTSOA)持有
人或能够制定与设计批准持有人的数据质量要求完全相同的数据质
量要求的数据供应商。这个完全相同可以通过建立设计等效性来获得,
也可以通过设计批准持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许可协议来获得。无论如
何,完全相同性需要所有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