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279-1996消防车定型试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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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279一1996
前 言
消防车定型试验系指整车设计定型试验,其目的是考核设计图纸,包括设计总体、性能、可靠性以及
材料等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保证投产以后具有优良的性能和可靠性,满足实战的使用要求。
消防车定型试验是对消防车投产前的一次全面的质量考核。
本标准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消防车定型试验应按此标准规定进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桦、万明、李恩祥、李宝忠、颜景茂。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 16279一1996
消 防 车 定 型 试 验 规 程
Firevehicle-engineeringapprovalevaluationprogram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车定型试验的实施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程序及试验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引进国外技术生产及中外联合设计制造的各类消防车。
消防摩托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3 实施条件
3.1 试验样车应由申请定型试验的生产厂提供。
3.2 样车数量:年产量少于600辆,试验样车不少于1辆。年产量大于等于600辆,试验样车不少于2
辆。
3.3 试验前生产厂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a)产品描述(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及性能参数);
b)使用保养简要说明(包括消防专用设备);
c)研制过程中已做过的整车及总成件试验报告;
d)能够证明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中检查确认项目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文件。
3.4 由定型试验单位按本标准制订试验大纲,并进行定型试验。对于生产厂在定型试验前已做过的试
验项目,经定型试验单位审核认为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予以免试。
3.5 定型试验中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型试验单位有权决定中止试验。
a)不能保证试验或行车安全;
b)主要零、部件损坏,生产厂在一星期内不能提供合格备件。
4 试验项目和方法
试验项目分为FO,F1,F2,F3四类,各类试验项 目见表1,FO,F1,F2,F3分类说明见表2e
表 1
分类 试验项 目 可靠性行驶里程k-
喘 4.4~
2,4.3.2,4.3.3^-4.3.7(按车型),
50000
13-4.14按车型),4.15,4.16
4.4-
.1,4.2,4.3.2,4.3.3一4.3.7(按车型),
.10000
.12A.14(按车型),4.15,4.1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04一05批准 1996门1一01实施
GB 16279一 1996
表 1(完)
分类 试验项 目 可靠性行驶里程,km
4.1,4.2,4.3.2.1,4.3.2.3,4.3.2.4,4.3.25,
4.3.3一4.3.7(按车型),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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