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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新工伤保险培训.ppt

发布:2016-10-26约1.52万字共5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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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落不明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7、费用(待遇)支付主体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g.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i.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 a.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b.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工伤待遇计算依据 (1)本人工资   a.停工留薪期待遇;   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c.伤残津贴;   d.供养亲属抚恤金;   (2)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a.丧葬补助金;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c.生活护理费。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其它说明 (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及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 (5)关于非法用工致伤亡的赔偿办法,见附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案例1:黄先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05年6月因工导致腰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工伤待遇。2006年12月,黄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决定书,并按照当地规定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黄先生领取了相应补助后,在终止手续上签了字。之后,黄先生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今年5月份,黄先生因腰部不适到医院检查,经诊断系工伤旧伤复发,花去医药费3万元。因药费报销问题,黄先生将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一起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问:黄先生的医药费应由谁报销?报销标准如何?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2(考试题):李四为生产一部员工,月工资为2200元,2010年12月20日,李四在外地出差招聘期间,因冰冻路滑摔倒,导致头部轻度脑震荡,在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由于李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进行护理,2011年1月19日,经医院出具证明,李四出院,并按医院要求在家休养1个月。(注:公司已为李四缴纳工伤险) (1)请问,你认为李四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并阐述相关依据; (2)假定出院后,李四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1年3月5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其后,李四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李四可享受哪些待遇(能确定具体额度的应写出具体额度)?其中,哪些应该由公司承担? (四)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 1、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第17条: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工作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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