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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灯购销合同
篇一:水晶灯采购合同
水晶灯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CYGC-SG025
需方: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中山市太平洋灯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次水晶灯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设备清单、材料产地
1.1、工程名称:惠州仲恺创业广场项目
1.2、工程地点:惠州市仲恺区仲恺大道与和畅四路交界处
1.3、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
备注:1. 数量以甲方书面确认采购单为准。
2.产品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3C认证;LED光源保修期2年;供货期40天。
3.本次采购的水晶灯需分两批次进行安装,具体安装时间如有调整,以甲方通知为
准。
第二条 合同价格
2.1、货物总价:人民币(小写)贰拾捌万捌千元整(实际供货结算为准)
(大写)¥288000.00整
2.2、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全费用单价为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价格,包括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和加急空运等费用)、装卸费(运抵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
费用)、施工安装费、施工措施费(含安装所需的脚手架及安全文明等所需的一切措施)、税金等产品验收之前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产品检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 供货时间、交货地点:
3.1、供货时间40日历天,供货分批次完成,供货数量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单数据为准,乙方有义务保证供货期不超过40天,即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需方提供正式书面准确要货计划之日起,供方保证在40天内按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在本地有适量的备货,需方少量补货的供货时间应控制在10天以内;非常用品种供应时间控制在10天以内。
2、安装工期:
货到现场后,现场安装工期为不得超过7个日历天。
3、交货地点:
第四条 交货办法:
4.1、具体供货数量及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均以甲方提供的需货单数据为准。甲方提出需货要求后,乙方保证按期进行供货,且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在本地有适量的备货,需方少量补货的供货时间控制在5天以内。 惠州市仲恺区仲恺大道与和畅四路交界处(惠州仲恺创业工程项目工地)。
第五条 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5.1、灯具按照国家验收标准、相关产品验收技术标准及供方提供的样本要求,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资料齐全。(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
5.2、产品实行三包,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内,供方予以免费修理或更换(人为因素与外界因素破坏除外),供方对产品终身提供服务,质保期满后产品的维修只收取材料费。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供方所供应的产品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文件;
2、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3、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4、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5、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供方承担;
6、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7、需方在货物到达时应准备好货物堆放场所,以便交接。
第七条 施工验收方式 验收时,供方、需方、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货款支付方式
1、预付款:签订合同起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30%。
2、 发货款:需方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支付至该货款合同总价80%;
3、验收款: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7%的到货款,如到货验收后3个月,因供方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能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需方须支付该笔到货款,但供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
4、剩余3%质保金需待产品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5、供方需按需方的要求申请付款并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第九条 变更处理方法
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10天前,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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