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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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公司在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连续工龄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到期的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中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奖金按所在单位当月的考核比例计发,不含中夜班津贴、保健、上岗工作餐等岗位性特殊津贴和福利。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若在休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 凡有哺乳假(不含生育假)和工伤假职工,其假期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 凡属受开除公司籍留公司察看期间的人员;受刑事、治安处罚拘留人员,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患病时,其年休假天数不能顺延,病休天数仍作为年休假计算。年休假期满后仍需休病假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根据当年工作、生产的具体情况和职工在每年初拟订的年休假计划,统筹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一线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设备检修、待料等停产期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实在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经本人认可,根据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由二级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原则上不对各单位单独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在所跨年度内必须安排年休假。
九、职工应服从组织的计划安排休年休假,各单位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要做好记录;对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自愿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十、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十一、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年休假的管理办法。
十二、各单位应按休假审批权限审批管理,规范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完善请销假制度,保证年休假制度顺利实施;《职工年休假记录表》应建档保存,个人年休假档案随人员的调动而转移至新单位。
十三、实行本办法后,原职工年休假规定停止执行。
十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今后国家或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改按国家或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职工年休假记录表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 号 身份证号码 建表日期 建表人 单位名称 休假年份 应休天数 请假时间 销假时间 已休天数 人事员签字 备 注 说明:
1. 此表随职工调动转移。
2. 此表登记和保管由二级单位劳资人事员负责。
3. 经审批同意的职工休年休假(或放弃年休假)书面申请,作为此表附件归档。
4.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应在备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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