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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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感到工作责任和压力更大了,只有依照新法认真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大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不少企业在实施管理体系,虽有一堆制度但执行很差,小事故不断,怎样推动老板落实责任呢?
曹琦:
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此有所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导致事故的企业所做出的处罚是不同的。请留意这个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这次修订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配置安全工程师的要求。近期也出现安全管理人员不力而判刑的,请谈谈: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我们拥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该怎样用?
曹琦:
新法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职责、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及资格要求,进而提出企业聘用安全工程师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对存在有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及安全人员能力资格不到位的情况尽快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在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七项职责,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权力,如果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权力。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请谈谈“红线意识”,大多数的情况是出了事故,才看到了红线。做为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先将红线画出来,什么是真正的红线?不发生事故,就没有红线吗? 请谈淡划红线的具体法规要求。
曹琦: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首先要在管理理念上划出这条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二是安全目标控制,特别是强化隐患治理目标管理及三违治理:其三是严格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如果有严重失职,就可能踩到红线的边缘。
另外,为了使“红线”更加清晰,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按加强执法及处罚力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等要求,不安全的企业是否会在事故前“被关门”,而非在事故后?
曹琦:
新法第九一百零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您目睹了国家安全管理方法的变迁,请谈谈目前的管理重点,以及未来的趋势。
曹琦: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经了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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