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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对企业微信管理不当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警示
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因对企业微信管理不当,部分外部人员被认证为该分支机构的员工并建群荐股,反映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覆盖不到位,该分公司和时任负责人均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企业微信服务于客户,除了提高对客户进行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之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对所有的服务记录进行留痕,方便公司跟踪与监督员工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从而不断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上述分公司将部分外部人员认证为员工并建群荐股的情况,不仅表明该分公司及时任负责人对企业微信管理不当,还反映出该机构在企业微信的管理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人员对员工资质审核不严或者审核工作流于形甚至未参与复核和审批。
2.对开展荐股业务的员工是否具备投资顾问资格未做实质审核。
3.对企业微信上的服务留痕内容未作及时检查,监督反馈机制缺失,不能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的漏洞。
企业微信作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重要工具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而达到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及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水平的目的。
(广发证券江门天长路证券营业部供稿)
相关监管案例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企业微信管理不当,部分外部人员被认证为分公司员工并建群荐股,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覆盖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2月18日
于对戎某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戎某翔:
经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企业微信管理不当,部分外部人员被认证为分公司员工并建群荐股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理覆盖不到位。你作为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