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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_T 557-2024 主要树种人工灌木林平茬复壮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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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40CCSB64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557—2024代替DB15/T557-2013

主要树种人工灌木林平茬复壮技术规程

Regulationsforstumpingandrejuvenationofmajorspeciesof

artificialshrubbery

2024-01-25发布2024-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557—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557-2013《人工灌木林主要树种平茬复壮技术规程》,与DB15/T55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订了文件题目(见题目,2013年版的题目);

b)删除了术语定义中的灌木(见2013年版的3.1);

c)更改了术语定义中的灌木林、平茬、平茬强度、平茬周期、带状平茬作业、块状平茬作业的定义(见3.1、3.2、3.3、3.5、3.7、3.8,2013年版的3.2、3.3、3.4、3.6、3.8、3.9);

d)增加了术语定义中的全面平茬作业(见3.9);

e)增加了小红柳、柽柳、梭梭人工林平茬复壮技术指标与要求(见5、6);

f)更改了平茬时间(见4.1、7.1、8.1、9.1,2013年版的4.1、5.1、6.1、7.1);

g)更改了平茬强度(见4.2、9.2,2013年版的4.2、7.2);

h)更改了初次平茬林龄及平茬周期(见4.3、7.3、8.3、9.3,2013年版的4.3、5.3、6.3、7.3);

i)更改了平茬方式(见4.5、7.5、8.5、9.5,2013年版的4.5、5.5、6.5、7.5);

j)更改了平茬方法(见4.6、7.6、8.6、9.6,2013年版的4.6、5.6、6.6、7.6);

k)更改了平茬注意事项(见4.7、7.7、8.7、9.7,2013年版的4.7、5.7、6.7、7.7);

l)更改了平茬注意事项(见4.8、7.8、8.8、9.8,2013年版的4.8、5.8、6.8、7.8);

m)更改了验收(见10,2013年版的8)。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黄河生态研究院、黄河流域内蒙段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综合保障中心、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工作站、鄂尔多斯市云东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志永、闫德仁、胡永宁、刘晓民、闫婷、王海超、丁海泉、胡小龙、袁立敏、黄海广、韩兆敏、辛海升、孙凯、杨耀天、李颖、孙小添、陈宏伟、孙贵荣、张帆、程兴华、苏雅拉巴雅尔、阿拉腾苏和、哈斯木人、白小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DB15/T557-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5/T557—2024

1

主要树种人工灌木林平茬复壮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沙柳、黄柳、小红柳、柽柳、梭梭、柠条、杨柴和沙棘等灌木树种人工林平茬复壮技术要求及其平茬后管理、验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主要灌木树种人工林平茬复壮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灌木林shrubbery

由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m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3.2

平茬stumping

刈割灌木根茎以上部位全部枝条,使之重新萌发生长的一种抚育措施。

3.3

平茬强度intentionofstumping

平茬面积占作业小班面积的百分比。

3.4

初次平茬林龄standageoffirststumping

灌木造林后,首次平茬复壮时的林龄。

3.5

平茬周期stumpingperiod

灌木林首次平茬后,每相邻两次平茬的间隔时间。

3.6

留茬高度stubbleremainingheight

DB15/T557—2024

2

灌木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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