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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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补贴措施 (三)反补贴税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五、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一)期限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复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对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第五节 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节 保障措施条例 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三、保障措施 广义的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狭义的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1、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2、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复习思考题 名词解释: 反倾销、倾销的产业损害、价格承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补贴、反补贴措施的承诺、保障措施 思考题: 1、简述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制度。 2、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哪些? 3、《2004年条例》对《2002年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4、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专向性补贴主要有哪些? 5、简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的条件。 第六章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简介 第三节 反补贴条例 第四节 保障措施条例 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二、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三、WTO《反倾销协议》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倾销,一般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国的某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的行为。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据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进行销售的、并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行为。 反倾销法律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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