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145-2012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docx
ICS65.020.30B4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145—2012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Rulesforperformancetestingofbreedingpig
2012-05-14发布2012-07-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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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2145—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畜牧总站、济南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山东省江海原种猪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展生、闫先峰、战汪涛、胡洪杰、牛志河、赵桂省、刘栋、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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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2145—2012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测定中心(站)生产性能测定的基本条件,场内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基本条件,送(受)测猪的要求,测定项目、方法及种猪的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和种猪场内生产性能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由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有相当容量的测定猪舍、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一定数量技术人员,将一定区域内的各种猪场种猪集中到一起,只进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非营利性单位。
3.2
场内测定
在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和监管下,由各猪场按照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相关程序自行开展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并将测定数据及时上传至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
4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基本条件
4.1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测定的基本条件
4.1.1选址合理,有相应的测定猪舍、隔离舍及兽医室。在布局上执行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要求。
4.1.2有全自动生产性能测定仪、活体测膘仪(A超或B超)、电子秤(磅秤)、肉质评定仪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设备。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达到规定的精度要求,并由专人持证负责管理和使用。
4.1.3有合格的测定人员和兽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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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有完善的各项档案记录制度。诊疗记录、日常消毒记录、投药记录、进料记录、测定仪器日常维护记录、测定数据上传记录、进出测定中心(站)人员记录等。
4.1.5在进入测定区域的通道处有相应的消毒通道、洗澡间及更衣室。
4.1.6在整个测定期间内,饲养人员必须与外界隔离。人员进出测定区域时,必须经洗澡更换隔离衣后方可进出。
4.1.7污道与净道不能交叉,有相应的赶猪通道及装卸猪的平台。
4.1.8在测定结束后必须将测定区域打扫干净彻底消毒,保证测定舍空舍3个月以上,方能再次进猪
测定。
4.1.9测定用饲料符合各品种猪营养需要,营养水平相对固定,测定环境基本保持一致。4.1.10定期公布测定数据。
4.2场内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的基本条件
4.2.1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及育种方向。
4.2.2有能独立开展性能测定的测定猪舍,执行严格的生物安全性措施。
4.2.3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如活体测膘仪(A超或B超)、电子秤(磅秤)、肉质评定仪器设备等。
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达到规定的精度要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4.2.4有合格的测定人员及兽医人员。
4.2.5有保障测定数据真实性的措施。有专人负责向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上报数据。
4.2.6测定饲料符合各品种猪营养需要,营养水平相对固定,测定环境基本保持一致。
5测定种猪的要求
5.1送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站种猪的要求
5.1.1送测猪必须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送测猪编号清楚,符合种猪登记编号要求,有三代以上系谱档案记录,符合品种特征要求,生长发育正常,健康状况良好,同窝无遗传缺陷。5.1.2送测猪场必须是近3个月内无传染病疫情,并出具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及检测报告。
5.1.3送测猪应在测定前10d完成必要的免疫注射。
5.1.4必须在送测前15d将送测猪在场内隔离饲养。并在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