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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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辽宁宁省省著著名名商商标标认认定定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著名商标 (以下简称省著名商标)认定工
作,保护著名商标权 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根据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省著
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
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范做好本辖区内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推荐、管理
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注册商标,依据本规范予以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或独占使用的被许
可人,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
合作社、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1年以上;
是受让商标的,受让人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之日起,应连续使用1年
以上;对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品牌价值较高的商标优先认定。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地址须
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地
址相一致。
(三)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须经商标局备案,其
商品上标注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名称、地址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须与 《商标注
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 (服务)范围须在
《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知名度,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该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商标 (品牌)知名度较
高;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每一年的销售区域应当至少
覆盖辽宁省内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
市。
(三)近三年内每一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数额,
第一产业应达到20万;第二产业应达到60万,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
业的应达到30万;第三产业应达到20万。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达到国内或者国
际先进质量标准,并建立有效的质量 (服务)管理体系,且质量稳
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质量事故。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
收入、净 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
位。属第一产业的,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均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属
第二产业的,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均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属农
副食品加工业的,可以在1500万元以上;属第三产业的,近三年的
营业收入均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近三年均应当没有亏
损,并合法纳税。
上述产业分类按照现行有效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至少有一名专 (兼)职
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和保护等制度;
规范使用商标,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
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
处罚。
第三章 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文件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 (续展)申请表》。 (见附件
1)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其中营业
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须加盖本单位公
章)
(三)商标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及所有变更、续展、转
让、移转等证明复印件。被许可人作为申请人的,还要提交商标使
用备案许可合同复印件 (加盖被许可人公章)。
(四)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明。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商品的照
片2-3张,主要显示涉及商标权人名称及地址的部分,要求图像清
晰、完整。
(五)商标持续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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