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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物权法复习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我国物权

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

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

度信息: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

而非人格性要素。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

(二)占有——物权的基础

(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

(四)物权的本质

1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

三、物权法律制度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一)物权法的产生

(二)物权法的功能

四、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

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

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

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

(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

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

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

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

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

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

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

(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

(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

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

务的特点。

(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

(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

四、物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

“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行为(标的)的对象。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

(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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