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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物权法复习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我国物权
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
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
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
度信息: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
而非人格性要素。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
(二)占有——物权的基础
(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
(四)物权的本质
1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
三、物权法律制度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一)物权法的产生
(二)物权法的功能
四、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
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
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
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
(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
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
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
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
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
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
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
(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
(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
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
务的特点。
(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
(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
四、物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
“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行为(标的)的对象。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
(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