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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专题.ppt

发布:2025-03-03约5.83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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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1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2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3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4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01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02第三支柱--市场纪律1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引发了三个效应21监管套利效应43亲经济周期效应此外,还有系统风险增大。32信贷紧缩效应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监管套利分业多头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多头监管格局使得美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严重重叠.加上各监管机构权力分散而又缺乏协调,经常会导致监管当局的监管工作陷入“监管重叠”(regulatoryduplication)和”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的困境中,从而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各国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的冲突导致监管差异金融中心之间的竞逐导致监管放松新巴塞尔协议为银行提供了测算信用风险的两种模式,标准法的弱点在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而运用公司内部评级机制的问题在于:一是个别公司标准的过于灵活化;二是指导性规则的缺失可能导致监管套利(regulatoryarbitrage)。各金融机构在缺乏统一标准指导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不同资产的不同风险度作出不够细致准确的内部评级,从而降低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的估量,加重了总经济风险。为防范监管资本套利,最重要的是使监管资本要求真正体现对风险的衡量,从根源上杜绝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最终达到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统一。监管套利监管套利在监管真空的情形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均回避或遗漏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而为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以投资银行为例,其相对于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要少得多:根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投资银行.但只要求投行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并且只监管其中的证券经纪业务,而不监管其他业务。另外.由于美联储(FED)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商业银行,而投资银行不在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内。而投资银行正是利用了这种监管真空.采取高杠杆、高盈利和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如:美国国际集团(AIG)也正是利用监管漏洞而进行套利活动,使之得以在严密监管的保险公司之外,成立了一家实质上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监管套利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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