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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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SESXXXX—XXXX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一般规定、设备设置要求、运行维护要求以及数据标记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以及间接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炉膛温度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其他类型或用途的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989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GB/T16839.1热电偶第1部分:电动势规范和允差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
T/GDAEPI01—2019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HJ75、HJ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动监测设备automaticmonitoringdevic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监测设备、烟气参数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来源: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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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operationandmaintenance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故障处理、数据标记等运行管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
3.3
满量程span;full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自动监测设备的最大测量值。[来源:HJ76—2017,3.3,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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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规定
4.1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新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验收和备案。
4.2垃圾焚烧厂应按照HJ75、T/GDAEPI01—2019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计划,安排专人或专业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发生变更时,新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验收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
4.3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完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记录巡检、校准、校验、故障处理以及更换备件、设备维修的过程内容。台账的手写内容应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台账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4.4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并完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应安排运行维护质量负责人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过程、核验技术指标、把控自动监测数据的总体质量。
4.5垃圾焚烧厂应定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和考核,督促运行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文件的要求。
4.6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率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非停运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及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无效的时段不应超过30h。
4.7垃圾焚烧厂应结合巡检、校准、校验和故障处理的情况,每季度分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可参照T/GDAEPI01—2019中表B12的要求。
5设备设置要求
5.1监测断面
5.1.1烟气排放自动监测断面和采样孔的布设应满足HJ75的要求,废水排放自动监测的流量监测单元、水质自动采样单元的布设应满足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