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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审判程序.PPT

发布:2018-06-21约2.98万字共2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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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受到最高人检察院的监督,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切实体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之后,都要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法定的第三审程序,它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必经的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3)审理法院不受原审级的限制,可以是原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发现错误,随时可以进行纠正。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 (2)有利于保证司法体系内部监督的落实; (3)有利于发挥司法体系外部的监督作用, 增强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3、司法机关自己发现的错案;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诉的主体及其效力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根据本条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本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三种判决、裁定,即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本条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或者根据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决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申诉不具有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申诉,并将驳回理由告诉申诉人。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指在什么条件或情况下,或者具备什么样的理由,就可以而且应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其具体内容包括: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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