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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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 2013〕20 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 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 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1]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
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 2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 5 亿元以上的,可不
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
2 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 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 3 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 2 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 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 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
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
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 3 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
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 2 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
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 正在受到金融监管
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 6 个月内受到重大保
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 最近 1 年内有 3 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
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 6 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 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 3 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 1 年内撤销分支机构 3 家以上的;
(六)最近 1 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 3
次以上的;
(七)最近 6 个月内发生过 50 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 100 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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