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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流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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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工作流程规范》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结合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流程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规范适用于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批复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工作。 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表1、2);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 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附表3,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六条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表4)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本工作流程规范未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作调整的内容,仍按照原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第十条 本工作流程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 材料编号: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首次申报 □ 产品扩项申请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材料要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内容完整真实,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申请书填写:种植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五、六、七;畜牧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四、七;渔业产品不需要填写表三、四、五、六。 随申请书须附报以下材料: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屠宰证、水产养殖证等;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出具证明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确认); (2)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多种产品同时申报的,需提供每种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4)《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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