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文档.doc
首诊负责制
一、目的
保证诊疗工作及时、有效进行,消除推诿患者现象,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安全。
二、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三、医院首诊负责制
1.凡来本院就诊的患者,属辖区诊疗范围的,一律不得拒诊,非辖区范围内的患者若病情危重,危及生命,实行“先抢救,后付费”的制度。
2.转诊范围:非我院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3.本院诊疗范围的患者,但医院无床位无法入院,患者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师须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代,告知途中风险,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室首诊负责制
1.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危急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首诊医师对患者应仔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检,准确完整记录病情,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作出初步诊断,执行诊疗方案。
2.患者从进院到门、急诊就诊,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3.如首诊科室收治有困难,应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医务科协调处理,如因本科、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科、转院制度执行。
4.对非本专科疾病患者、复杂疑难病例或诊断难以明确者,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负责将患者及时转至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的相关科室;如暂无科室接收,应继续负责诊治工作。若病情需要院外会诊或转院时,按会诊和转科程序处理。
5.对危重患者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采取快速、有效的检查、抢救措施,同时做好各项记录,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会诊,不得推诿;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首先对患者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会诊,在会诊医师到来后,介绍病情并共同抢救,如需转科,应征得会诊医师同意,在对方未正式接收及转至对方科室前,首诊医师仍对抢救及转运过程负有责任,直至患者完全交接。如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调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必要时由首诊医师报告医务科(正常上班时间)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
6.危重患者,若需要进一步检查、转诊、转科、转院或入院治疗,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或科室联系,对病情、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7.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8.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本专业,需要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完成转科记录方可转科。
9.首诊医师下班前、患者检查、转诊、转科、转院时首诊医师需向接收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五、门诊首诊负责制
1.门诊患者至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病历记录。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如经检查后判断患者非本科诊疗范围,应建议患者至他科就诊,并记录在病历上。
2.诊疗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建议患者预约其他专科专家门诊或组织门诊多学科疑难疾病讨论并且做好病历记录。
3.门诊首诊医师要指导或协助病人完成必要的辅助检查项目、联系会诊、介绍住院等事宜。
4.病情涉及两个科室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如有争议则由双方的上级医师商定,在确定接受科室前,有首诊医师对患者全面负责。
5.门诊首诊医师对危重急诊抢救病人来不及转到急诊科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门诊首诊医师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至急诊科,交急诊科医师诊治后,方能离开。
6.门诊首诊医师对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按转院制度执行。
7.门诊护士实行首问负责制,有责任和义务指导病人进行就诊向导、配合医师进行辅助检查、治疗等;必须按医疗常规完成对病人的治疗与护理过程,并作必要的记录;对危重病人进行就地抢救,同时报告门诊专科医师,联系急诊用药和治疗,直到病人完成整个治疗过程。与首诊医师一起护送至急诊科,交急诊科医师诊治,方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