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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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时期的法律制度 1912年3月——1928年 * * 北洋军阀政府 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立法简况 贿选宪法 思考题 立法简况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重要阶段。 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被保留,清朝末年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被继续援用; 一些法律草案经过简单修改,完成立法程序,颁布、生效。 北洋时期的法律创制活动,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六法体系的最终确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也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1913年10月31日袁世凯为了取得法统根据,指令国会起草并通过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继续起草工作通称《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取责任内阁制,并规定了国会对大总统的牵制权,1914年1曰袁解散国会后,遂废。 《天坛宪草》重心在于以法律形式限制袁世凯专制,以确立保卫共和、保卫宪政的最后一道屏障。 《天坛宪草》在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方面较《临时约法》又前进了一步。北洋政府统治后期,各种势力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均以《天坛宪草》为基本依据。 根据袁世凯提出的修改大纲,修改《临时约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将其正式公布、实施,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故又贬称《袁记约法》 ,废除《临时约法》。 与《临时约法》相比,根本区别在于大幅度扩张总统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取消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2.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权”; 3. 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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