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制水保方案规定(3篇).docx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四)科学论证、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水土流失现状;
(三)水土保持目标与任务;
(四)水土保持措施;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六)水土保持实施计划;
(七)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
(八)水土保持保障措施。
第二章工程概况
第五条工程概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三)工程类型、建设工期、投资估算;
(四)工程涉及的水土流失区域、类型及分布;
(五)工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
第六条工程概况应当明确工程涉及的水土流失区域、类型及分布,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供依据。
第三章水土流失现状
第七条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流失类型、分布、面积;
(二)水土流失程度、侵蚀模数;
(三)水土流失成因及影响因素;
(四)现有水土保持措施及效果。
第八条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遥感监测、历史资料分析等方法,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水土保持目标与任务
第九条水土保持目标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土流失现状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一)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土流失区域生态环境;
(三)提高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降低水土流失风险。
第十条水土保持任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水土保持措施;
(二)落实水土保持投资;
(三)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
第五章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措施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类型、程度及工程特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工程措施:如梯田、梯地、坡面防护工程、截流沟、排水沟等;
(二)生物措施:如植树造林、种草、草地改良等;
(三)耕作措施:如合理耕作、轮作、免耕等;
(四)农业技术措施:如节水灌溉、土壤改良等。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程度的水土流失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综合性原则:结合工程特点、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
(三)有效性原则: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四)经济合理性原则:在保证水土保持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成本。
第六章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程投资;
(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费用;
(三)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土保持措施及市场价格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估算。
第七章水土保持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期限;
(二)实施步骤;
(三)实施责任人;
(四)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实施计划应当与工程进度相协调,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章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指标;
(二)监测方法;
(三)监测频率;
(四)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九章水土保持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保障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二)制度保障: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要求;
(三)资金保障:落实水土保持投资,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四)技术保障:加强水土保持技术培训,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水平。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依法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