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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pdf

发布:2018-10-13约1.6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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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农用地 第三节建设用地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 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 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 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 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 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 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 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 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 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 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 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 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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