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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借款合同.doc

发布:2024-12-31约9.5千字共1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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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银循借()号

循环借款协议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络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络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申明条款

(一)甲方清晰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规定,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对应的条款阐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已所有通晓并充足理解。

(三)甲方签订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献的规定,且已获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同意。

(四)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长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状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告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本协议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协议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持续申请借款,不管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协议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与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对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告知书的内容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严禁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变化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对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本协议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选填“上浮”或“下浮”)%。

(二)罚息利率。本协议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如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2.本协议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3.同步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告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合用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假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公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告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告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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