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顾问服务委托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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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上市顾问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 电邮: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 电邮: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即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即受托方)
谨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项目”和“本项目”系指甲方融资上市和甲方合作事宜;
“顾问费”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顾问费用;
“佣金”系指通过乙方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甲方融资上市后,无论资金多少都应(按约定比例)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
“期权”系指甲方为鼓励乙方而赠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所持有的在海外成立的控股公司以及该控股公司在华投资成立的企业的发行股作为酬劳的一种行为。
“投融资额” 是指经由乙方中介实际到达在海外成立的控股公司账户或通过该控股公司在国内投资成立的任何一家公司账户的资金,是佣金计算的依据;
“投资合作上市方”系由乙方中介对本项目提供合法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融资上市合作公司或机构;
各条款所列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
乙方的融资上市规划顾问服务
通过对本项目的策划,结合本项目的专长与市场发展,研究本项目经营发展战略,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明确本项目在市场上的清晰定位,让投资方能清楚认识到本项目的价值及发展前景;
依据本项目原有的可行性调研和技术资料及商业计划书,对本项目进行内部和外部调研、论证、分析研究,与本项目管理层共同提出适合本项目的融资规划建议;
根据本项目的发展及投融资规划,协助甲方拟定融资上市方案;
4. 在本项目投融资上市规划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诊断分析、与甲方决策层充分磋商、分析、论证,修改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招股书。
第三条 乙方投融资上市渠道的提供服务
介绍引进、筛选乙方现有的资金渠道,引进、接洽乙方现有的有利本项目发展的各类资源,如投资方、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政府部门等;
针对本项目开拓、筛选新的资金渠道,以及有利本项目发展的各类资源。
第四条 融资上市谈判服务
与甲方共同并以甲方名义与投资方洽谈引进资金等相关合作事宜,以各种方式为甲方提供战略实施、操作技巧、专业磋商等方面的融资上市顾问服务;
协助甲方与投资方洽谈战略合作、引进资金等相关合作事宜;
代表甲方与投资方洽谈引进资金等相关合作事宜,但除有甲方就某项具体事务的书面授权外,不得代表甲方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或电子文件等。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尽力收集信息,提供乙方甲方应在一的时间内就乙方便不耽误乙方的义务乙方应运用合理的,认真和勤奋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后
第十条 期权:
为鼓励乙方全力以赴为甲方与国际资本合作寻找投融资上市,帮助甲方提高国际运作的能力, 参与经营管理,甲方同意并负责将该项目投资所设立的海外控股公司包括在国内成立的公司中甲方所持的原始股份的2%按市场价格折成同等价值的发行股无条件赠于乙方作为酬劳。并在公司上市前一个月内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通知
凡有关协议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一方通讯地址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变更及争议
根据项目融资上市工作的推进,可能会有服务内容、要求或时间周期的变化,经双方充分协商可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服务内容或要求,双方认为必要,可签署相应修改或补充协议;
调整后的服务内容或要求,双方认为必要,可相应调整并签署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协议;
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执,双方应当通过充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独家代理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 6 月 26日至2008年6月25日止;
协议到期后甲方自行通过其它渠道融到资金,不再需要乙方提供顾问服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是否续约。
第十四条 效力与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之前签订的顾问委托合同同时废止;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在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甲方或其股东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约获得发行股份,则甲方应按乙方向其提出索赔要求时该5%原始股份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标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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