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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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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NUMPAGES 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质量操纵,保证执业质量,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操纵差不多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质量操纵”、“操纵政策”、“操纵程序”等专业术语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操纵差不多准则》定义相同。 公司的操纵政策与操纵程序包括全面质量操纵和单项 审计的质量操纵。 公司审计业务的质量操纵必须遵照本制度,非审计业 务的质量操纵,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全面质量操纵 第一节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操纵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质量操纵委员会,对公司执业质量负全面责任,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法人出任,出资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质量操纵委员会下设质量监督部,负责: (一)对以公司名义承接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 (二)对公司内部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进行研究和评估,为内部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各分公司的执业质量实施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分公司设立质监部,由各分公司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对各分公司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八条 公司职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差不多原则,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公司职员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公司从业人员如与托付单位存在以下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 (一)曾在托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托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托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托付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或托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托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五)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职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阻碍分析、推断的客观性。 第十一条 公司职员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老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十二条 公司职员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职员不得同意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四条 公司人事治理部门负责将有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政策和程序传达到各层次的职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职员每年应就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遵守情况向公司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节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职员应具备必需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确保各层次职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实施人员定期考核、晋升、后续教育等措施,确保全体人员达到应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 有的职业慎重态度执行业务。 第四节 业务承接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是否正直,老实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托付。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同意托付业务前,应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差不多情况,评估审计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同意托付。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着同意托付审计前,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要紧治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同意托付。 第五节 工作委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意业务托付应当组成项目小组,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项目经理由公司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确定,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应依照项目的大小、风险、复杂程度等情况分不由注册会计师、计算机专家、其他专门人才及相应的助理人员组成。 第六节 督 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各层次的下级人员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工作符合质量操纵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督导人员包括公司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七节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关于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能妥善解决的专业问题,必须以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专家咨询,不得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八节 职员招聘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招聘的职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各分公司招聘部门经理以上职员应当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实施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打算并定期检查与考核。 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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