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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用途和期限
(一)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人民币 。
2、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 。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 。
(三)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为一期,自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帐户内之日起算。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贷款手续费、逾期贷款本金罚息利率
(一)贷款手续费收取,借款人按公式 (借款金额×手续费率) 计收手续费,手续费率为 %,总手续费为 。
(二)逾期贷款本金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为 %。
第三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执行基准利率) %,据此确定年利率为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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