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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课件.ppt

发布:2025-02-25约3.96千字共4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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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迫觀念某一概念、形象、想法、念頭等在腦子裏反復糾纏出現(強迫),明知不必要並且主動有意識地抵抗(反強迫),卻擺脫不掉,為此感到痛苦臨床上常見的有強迫性窮思竭慮、強迫性懷疑、強迫性回憶、強迫性對立觀念法醫精神病學forensicpsychiatry一、概念法醫精神病學(forensicpsychiatry)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礙、精神健康與法律相關問題的一門法醫學分支學科通過對涉及法律事件的相關人員的精神狀態及其法律能力的法醫學鑒定,為司法部門提供科學依據,這一過程稱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簡稱為精神鑒定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任務和目的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①在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有無或偽裝精神疾病;②如果有精神疾病,有無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是否需要治療及確定監護人;③犯罪嫌疑人或已被施行刑罰的人,有無受審能力或服刑能力,是否需要減免刑罰或保外就醫;④確定訴訟活動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有無作證能力;⑤性犯罪的女受害人在被侵犯時有無性防衛能力;⑥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第一節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與民事行為能力一、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criminalresponsibility),簡稱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辨認和控制自已行為的能力,亦即一個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自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的核心內容就是辨認和控制能力無責任能力,主要指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精神異常,未成年由於精神發育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能正確地認識客觀現實,不能正常地從事社會活動和適應社會,對自己所處的環境和自身狀況缺乏自知力而不能辨別事物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儘管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因為無責任能力,亦對其行為的後果不負刑事責任。部分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精神活動有別於正常人,但不是明顯精神異常(如精神發育遲滯、明顯人格改變等),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是這種能力有不同程度的減退或削弱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civilcapacityofbehavior)是指公民其精神活動達到充分發展的階段所具備的承擔公民義務的能力,也是一個人的行為能否發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依據民事行為能力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兩個方面:一是醫學標準,即精神異常的嚴重程度;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能否正常地完成各種法律行為當事人在其生活過程中,能否合理地處理自己的財產、婚姻、合同等民事問題;能否承擔公民應承擔的義務;在民事訴訟中有否提供證詞和作為證人的能力,這些都屬於民事行為能力的範疇精神病患者由於精神異常影響了對行為的實質性理解和辨認能力,司法鑒定時常評定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部分)行為能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為了保護這些人的正常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指定其監護人。有很多精神病患者終生喪失了行為能力,終生需人監護。但也有些精神病人,在發作期內喪失了行為能力,需要監護;但當疾病痊癒,精神完全正常後可以恢復行為能力,此時監護也可以被取消。(一)作證能力作證能力(capacityoftestimony)又稱證明能力或證人能力。是行為人自己看到、聽到或從他人處知悉案件的真實情況時能提供對案件有關系的證言能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精神病人由於受到妄想、幻覺的支配,或由於思維障礙、智能障礙等致使其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真實情況,都屬於無作證能力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即使處於精神病發病期的患者,亦可評定為有作證能力;①能分辨是非,提供實在的證據。②有正確的表達能力。(二)性自我防衛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1989)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性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涉及性自我防衛能力鑒定的精神疾病依次為精神發育遲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等重度、極重度及一部分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精神分裂症發病期以及嚴重躁狂症和周期性精神病發生時,患者喪失對性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部分性自我防衛能力一部分中度及部分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者,精神分裂症不全緩解期、殘留型、部分慢性患者和部分躁狂症患者,對性行為的辨認能力不完全,或者控制能力削弱有性自我防衛能力精神分裂症緩解期、躁狂症發作間歇期、發作性精神障礙的間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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